关于少数民族特需供应的规定
为了满足各少数民族对特殊商品的需要,做好特殊商品的供应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于1956年7月20日颁发《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特殊需要商品目录》,发至包括湖南省在内的10个省的商业厅和西藏的贸易公司。主要内容为: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为了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殊商品的供应工作,要求商业部门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的需要,积极组织货源; 进一步明确民族特需商品是指各民族由于宗教信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地理、自然和经济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独特需要的商品; 按商品性质、用途列出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目录共1157种,要求各地商业部门应积极做好供应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9月17日至23日召开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并于10月14日发出关于批转《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强调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关系到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定,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抓紧落实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措施和意见,把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切实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