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
1964年1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目的是提倡计划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人民生育由无计划逐渐走向有计划。规定:(1)在保证健康、确有效果、简便易行的原则下,一对夫妇所生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应相隔四五年为好;(2)对未婚的男女青年,积极提倡晚婚;对有生育能力,子女多的夫妇,应通过宣传教育实行避孕或施行节育手术;对怀孕而想中止妊娠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3)对未婚青年男女积极提倡适龄结婚,城市男女青年一般二十五岁以后,农村青年男女一般二十三岁以后为宜,如说服教育无效,仍按婚姻法规定执行。(4)学生、练习生和学徒工等,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已婚的应实行避孕。(5)所有干部、职工,自1965年1月1日起因生第四胎而生活困难者一般不再发生活补助费。(6)医疗卫生部门对施行节育手术者,降低节制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和施行节育免费手术。(7)加强科学研究,提高节育技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