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3] 103号)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问题发布的通知。2004年7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发[2004] 94号颁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解铝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我国电解铝生产能力迅速增加,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相对滞后,环境监管比较薄弱。《通知》 规定:
❶加大对现有电解铝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要求,监督完成辖区内自焙槽的淘汰,淘汰的生产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其他地区转移。
❷进一步搞好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扩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立项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❸鼓励开展电解铝环保科研和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鼓励电解铝企业及科研单位开展电解铝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我局将加快制定电解铝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电解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