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年12月14日签订于纽约,1977年2月20日生效。共20条,主要规定了: 凡各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共随行家属,都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按照国际法应受保护的国家代表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官员或其代理人及其家属,也应受到国际保护。对上述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以及对其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或企图进行威胁,进行此类攻击的行为,均为应受惩罚的罪行。对犯罪人或重大嫌疑人,或者予以引渡,或者应将其交付主管当局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 00004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