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发布。共21条。主要内容有:待运的沥青要按规定进行包装,并标明,凡用机械装卸、搬运并能保证工人不与沥青直接接触时,可采用散装。装卸、搬运的全部过程中,如有散漏粉末的情况,必须洒水湿润。在通风不良的操作场所,须在排除沥青的粉尘、蒸汽并保持经常通风的情况下,始得进行沥青工作。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应在夜间或无阳光照射下进行。石油沥青及铁桶装的煤焦沥青的装卸、搬运可在白天进行,但在炎热的中午应停止。对从事装卸、搬运和使用沥青及含有沥青制品工作的工人,应给予适当的间歇时间,并供给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