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联属企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范本(1977)》第9条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避免重复征税协定范本 (1980)》第9条,均以 “联属企业”为题,并规定:联属企业的转让定价,在征税时必须按公平独立原则进行调整 (参见Transfer pricing和Arm’s length principle各条)。许多双边税收条约都有同样或非常近似的规定,以期得到同样的效果。各范本有关条款中规定:缔约国一方所属的企业,如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所属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或同一经济实体直接或间接同时参与分别属缔约国双方不同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者,均属于联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