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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杨帼俊、李定祥先后与杨吴氏通奸。一天杨帼俊正在杨吴氏家奸宿,李定祥也跑去叫杨吴氏家门。二人相见,杨帼俊以“汛官不应与民妇通奸”为由,向李定祥挟制。于是,彼此争骂不休,以致互相斗殴。杨帼俊先将李定祥戳伤,自知难免要被判罪,又恨其夺奸,就用刀戳向李定祥心坎,致其当即死亡。案件发生后,刑部将杨帼俊判以斩监候。案情上奏,嘉庆皇帝详核案情,遂将该犯杨帼俊改判为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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