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卷宗部 > 獄牘 > 具獄 具獄 jùyù 亦稱“案具”。用以定案或定罪之卷宗。《史記·酷吏列傳·張湯》:“湯(張湯)掘窟得盗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裴駰集解引鄧展曰:“罪備具。”《漢書·于定國傳》:“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顏師古注:“具獄者,獄案已成,其文備具也。”《新唐書·崔安潛傳》:“安潛於吏事尤長,雖位將相,閲具獄,未嘗不身聽之。”《宋史·吳育傳》:“楊儀嘗爲三司判官,近自御史臺移劾都亭驛,械縛過市,人人不測爲何等大鼓,及聞案具,乃止請求常事。” 定案 定案依法对案件做出决定:裁判 法庭裁判公正:肺石风清 审判定案:论谳 议罪定案:辩谳 刑谳 备文定案:具狱 已经定案,不可更改:南山可移 (对案件、方案等做最后的决定:定案)
另见:决定 判决 案件 ☚ 定案 定罪 ☛ 具狱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所根据的全部材料。《汉书·于定国传》:“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颜师古注: “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史记·张叔列传》: “上具狱事,有可却,却之; 不可者,不得已,为涕泣面对而封之。”司法官吏判决案件后,要把案件的全部材料封好,移交上级,上级机关官吏通过复核,发现问题发回重审,没有问题则封存案卷。 具狱 具狱已构成犯罪的案卷称具狱。《汉书·于定国传》:“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颜师古注: “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具备也。” ☚ 局院官以微故殴死匠人 决狱 ☛ 000173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