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成立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施指导与监督的一个非常设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基金管好、用好,决不能乱花乱用。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殖,部分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还制定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地方法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