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军事刑事案件管辖种类之一。指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之间在军事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职责分工。具体分工如下:(1)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公然污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二是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和遗弃案。(2)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和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3)军事保卫机关受理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军事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