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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级军事检察院认为同级军事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军事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规定有:(1) 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或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认为同级军事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时,可向上一级军事法院提出抗诉;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认为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时,则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 军事检察院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是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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