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之间缔结的涉及军事方面的书面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军事联盟或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等。其形式主要有:条约(如华沙条约)、公约(如非战公约)、协定(如朝鲜停战协定)、和约(如埃以和约)、宣言(如开罗宣言)、议定书和专约等。军事条约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缔约国家的政治制度、战略目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性质等。缔结军事条约的程序,与政治、经济条约相同。
军事条约junshi tiaoyuemilitary treaty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军事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军事条约的内容通常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双边或多边军事联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承诺互不侵犯;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军事条约的形式包括:条约、公约、和约、协议、宣言、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和议定书等。
军事条约的起源和发展,同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战争频繁密切相关。古代中国、埃及和希腊等,就有缔结军事条约史例。18世纪以后,军事条约内容和形式有较大发展。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签订战争条约达到高潮。战后,随着战争和武装冲突样式的多样化及武器与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核武器、热核武器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出现,各国间特别是美、前苏联通过多次裁军谈判已签订了一系列有关裁减军备、禁止和限制核武器和生物、化学武器及特定常规武器的条约。
军事条约按政治性质区分为合法和非法、平等和不平等之分。历史上许多军事条约是军事列强以武力强迫签订的,违背了国际法原则。但有些条约是正义的,对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