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衔制度以军衔级别确定军官等级的制度。起源于公元15世纪的西欧,完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并逐步形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军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治制度和军事结盟的缘故,世界通用军衔体制又逐渐分成两大类型,即以前苏联军队为代表的东方类型和以美国军队为代表的西方类型。前苏军军官军衔体制为3等14级,即尉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校官:少校、中校、上校;高级军官:少将、中将、上将、大将或军兵种元帅、军兵种主帅、苏联元帅或苏联海军元帅、苏联大元帅。美国军队军官军衔体制为3等11级,即尉官:少尉、中尉、上尉;校官:少校、中校、上校;将官:准将、少将、中将、上将、五星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但由于战争环境及其他原因,都未能实行。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我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于1955年正式实行军衔制度。全军首次授衔时,授予尉官军衔的共64万余名,授予校官军衔的共32万余名,授予将官军衔的共1042名(大将10名、上将57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授予元帅军衔的10名。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并于1965年6月1日开始生效。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