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的等级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以及军官军衔的晋级、降级、标志、佩带、取消和剥夺等的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是根据我国宪法和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它于1988年7月1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执行,是我军干部工作的基本法规之一。实行军官军衔制度,是我军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我军指挥和管理制度,理顺干部工作关系,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高军官素质,促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