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的婚姻规定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官的婚姻作了如下规定: (1) 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 选择配偶的政治条件,必须经过部队的政治机关作必要的审查,同意后方能结婚。对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其结婚条件还有其他补充规定。(3) 一律不准同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官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4) 营以下军官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