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执行总监部
1937年9月设立。隶属军事委员会。主要掌理军队纪律及军法审判与执行事务。设上将总监一人,由军委会特派,综理部务,并指挥宪兵部队。中将副监二人,其中一人由宪兵司令兼任,辅助总监,执行职务。下设总务、审判、督察三组,分办事务。设督察官15至30人,分赴战区督察。于各战区设军法执行监部,重要城市设分监部,以办理军法审判及执行事务。1946年5月,随军事委员会的裁撤而结束。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后建立,属军事委员会。掌理军队纪律的维持与军法的执行事务。部内设校级军法官若干人,分处办事,掌管审理、定刑、管狱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直辖机构有各战区军法执行分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