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房地产权军队系统使用、管理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1990年4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后。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理。用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其权属不得改变,如改变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军队房地产权军事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包括:军事系统接管、现由军事系统使用的敌伪营房的房地产;原由政府系统接管,以后拨给军事系统使用的其他公有房地产;军事系统自购自建的房地产等。其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对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都规定了相应的批准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