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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业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业税nóng yè shuìсельско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й налóг; сельхозналóг; налóг с сельско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й дéятельности

旧时的一种税名

旧时的一种税名

捐(捐税;租~;国~;杂~;苛~) 籍
各种税和捐:捐税 税捐
各种税和费:税费
国家规定的正税:课本
税种中规定应课税的项目:税目
 征税的名目:税名
按户分摊的税:门摊
农业税:农赋 田科
田地税:赋(赋敛;田赋) 粮(钱粮;余~) 租(租刍;租籍;租课;田租;赀租;课租) 税(税课;税租;僦税;地税;田税;贡税;夏稅;税赋;赋税;资税;土地税)银课 调敛 钱谷 谷籍 耗登 关石 地征 田课 田输
土地税和劳役税:地丁
财产税:资课
车船税:船税 舟算
商业税:市租
市场税:估(估税) 市税
 晚清起实行的一种商业税:厘税 厘捐厘金(厘金税)
(国家规定的税收种类:税种)

☚ 税种   赋税 ☛

农业税

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税种,属所得税类。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以集体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实行联产承包家庭责任制的,在总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分别由承包户缴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由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课税对象为农业收入,包括: 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以预先评定的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市、自治区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在保证征收任务和执行平均税率的条件下,再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平均税率。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以公历年为征收期限,按照农产品的收获季节,分为夏、秋两季征收,夏季征收,秋季结算。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起源及演变 中国早在夏、商、周三代就实行了贡法、助法、彻法。这些征收形式都是赋役不分、租税合一, 按什一税率计征, 既含地租因素, 也含赋税成分, 属于农业税的雏形。春秋时期, 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 农业赋税制度也随着发生了巨大变革。鲁国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征税, 称为“初税亩”。初税亩是“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实行初税亩后, 土地所有者只要纳税, 全部收获可以归自己支配, 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不再受王室干涉, 地租剥削也随之合法化。初税亩的实行是中国农业税的起源。中国古代的农业税主要以“田赋”的形式表现。田赋经历了秦汉的“田租”、晋隋的“户调”、唐代的“租、庸、调”和“两税”、宋代的“两税法”等阶段。到明代便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税收制度。清代继承明制。北洋军阀政府及国民党政府又先后沿用清制。田赋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它把土地分为田、地、山、荡四类,按照各类土地的等级(一般分为三等九则)分别规定每亩税额。各地所规定的税额及土地等级评定相差很大,但不规定起征点,不论纳税人占有田地多少,对大地主和贫苦农民适用同样的税则。中国历代农民之所以憎恨田赋,正是由于它形式上是定额税制,而实质上是级差很大的累退税制。地主阶级把持征收机构,把负担大量转嫁给农民,使田赋的累退性更加突出。
非洲和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在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农业税。上古时代的埃及,在新王朝时期,王室将农庄土地作为份地分给依附农民而剥削租税;在古巴比伦王国, 土地基本私有化后, 占有村社份地者必须向国家交纳实物租税。在西欧封建社会, 大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小封建主,封臣必须向封主交纳一定的钱物。大封建主可以设置法庭征收赋税。但由于西欧封建割据严重,没有形成统一的农业税收制度。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必须为封建主服劳役,还要向封建主和教会交纳各种捐。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分离,所得税和财产税变得越来越重要。原来意义上的农业税被分割成对农业工人的所得和对农业经营资本家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固定财产税。税收也由缴纳实物变为缴纳货币。
中国的农业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税制度是从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建立发展起来的。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和解放区相应地建立了农业税收制度。当时农业税具有财产税和收益税二重性。有些根据地只征收益税,不征财产税;有些根据地既征收益税又征财产税(有的是财产税与收益税合并计征,有的则分别计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按土地计征的财产税——田赋和按农业收入计征的收益税——农业税,在许多根据地是同时并存的。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一般实行累进税制。解放战争时期,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都采取了比例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全国实行两种征收制度: 老区沿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实行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制度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以后,征税办法又有一些修改和补充,但原则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执行该条例至今。中国农业税属于收益税性质。农业税的纳税人是农村家庭经营者,各类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和寺庙等。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生产单位是农业税的主要纳税义务人。农村普遍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业税的应征税额,一般由财政部门核至各村, 由村民委员会再分配到各承包户。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上述农业收入中的“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习惯上称为农林特产收入。对这些收入所征收的农业税,又称农林特产税。1983年11月国务院统一规定农林特产收入的征收范围为:❶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收入;
❷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
❸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收入;
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有两种: 一种是按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另一种是按农产品的产品收入计算。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动,增产不增税,以便稳定农民负担。国务院1983年规定农林特产收入一律按各种产品的收入计税。“产品收入”可以是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也可以是生产产品的收入, 由各地区按照各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分品种具体规定。农业税的税率,是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法定纳税比例。现行的农业税率是全国平均税率基础上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和不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别规定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农林特产税率是按不同产品规定的。各地方政府对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有着较大的灵活性。农业税税额的计算,依照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按常年产量计算,应征入库税额=纳税面积(亩)×核定每亩常年产量×税率-减免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全国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5.5%。由于基本贯彻了增产不增税的原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 尽管农业税负担金额有所上升(见表),但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降低。

中国1953~1985年农业税收额

年份19531958196319681973197819831985
金额
(亿元)
27.1132.5924.0030.0230.5228.4032.7642.05

对于农林特产收入按各种产品收入计算:税额=产品收入×税率。根据具体情况,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实行优待和减免。优待和减免一般包括:鼓励生产的优待、灾歉减免、社会减免等。为了减轻一部分人的纳税负担, 国家规定从1979年开始, 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 国营农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纳税单位以及经济作物产区和城市郊区中收入较高、口粮由国家供应、过去农业税一般征收代金和经济作物的生产队除外)。为了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 国家决定自1985年起, 农业税实行折征代金办法。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30%按原统购价, 70%按原超购价)。农林特产税则全部征收货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收获时间比较集中的特点, 农业税一般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一次结算, 一次减免。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

习惯上称公粮。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中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规定按常年应产量计征,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缴纳实物有困难的可折征代金。实物部分作价拨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交付价款后纳入国库。随着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从1985年起,决定由以粮食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从而把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农业税规定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等照顾。

农业税

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收益税。1958年6月3日,毛泽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部农业税税法。分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附则等共6章32条。农业税为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各地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961年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不得超过13%。中国地方财政农业税1998年365.44亿元。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自此,中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正式结束其历史。1949~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农业特产税从1983年开征,到2003年累计征收了1366.25亿元。

农业税

农业税nongyeshui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农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农业税是在革命根据地农业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解放区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税制,实行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土改前按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9月颁发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土改以后改为差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6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农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其中对其他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收入征收的农业税也叫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农业税实行公平合理、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按常年产量计征。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收获的产量作为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变,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国家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并根据全国平均税率和各地区的情况分别制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平均税率。各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率,分别为所属地区规定适用税率。农业税1985年以前以征实物为主,1985年起改为征折代金,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为了照顾纳税人的困难,农业税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等规定。

☚ 个人收人调节税   资源税 ☛

农业税

中国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适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过去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习称“公粮”),少数折征代金。1985年改为以折征代金为主,少数地区仍征粮食。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

农业税

农业税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习称“公粮”。它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建国前在各革命根据地称“爱国公粮”。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始正式称为农业税。1958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规定在粮食产区,凡是低产缺粮的生产队,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经济作物产区、城市郊区的生产队,凡是收入较高、口粮由国家供应、过去农业税一般征收代金或经济作物的,不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国营农场及其他全民所有制的纳税单位也不实行起征点办法。农业税的税率,除了有全国的平均税率外,还结合各地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制订各地区的平均税率。农业税的纳税人是乡镇的基本核算单位,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等以及法律所许可的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 许可证   农业承包合同 ☛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粮、棉、油等作物生产) 有农业生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农业收益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由于农业税是以粮食为计算本位核定征收税额进行征收的,因此,农业税俗称“公粮”。农业税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利于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调节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掌握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中国农业税是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国务院核定甘肃省的平均税率为13.5%。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初税亩,秦朝演变为田租,唐朝为“租、庸、调”和 “两税法”, 明朝为 “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一条鞭法”等,清朝为丁漕,民国时期为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农业税。1958年6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以主席命令形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统一的农业税税法。1958年, 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 《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分总则、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待和减免、征收、附则,共6章36条。同时制定了《甘肃省农作物受灾的纳税人减免农业税的规定》,1959年, 甘肃省财政厅规定:对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国家兴修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厂房等基本建设占用耕地,无农业收入的免纳农业税;对于农民兴修水利, 营造园田化、植树造林占用土地较多,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免征农业税;国营农场、牧场、机关、部队、学校经营土地的农业收入,按其常年产量10%税率征收,并按规定比例附征地方附加。1961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将全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由 13.5%调整为12.5%。全省附加比例由15%调整为5%。1979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制定了 《甘肃省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问题的具体规定》。1980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农业税起征点的补充规定》。1984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984、1985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的规定》,自1984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 国务院规定, 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代金。甘肃省除个别县外,大部分地区折征代金。1995年1月1日,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归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不再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分税制后,农业税划归地方,成为甘肃省县级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 个人所得税   农业税地方附加 ☛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在中国习惯称“公粮”。中国的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三大政策,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按常年产量计征,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及种植习惯,按正常年景下农作物的单位面积应当达到的产量作为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以稳定农民负担。农业税税率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省级政府可据此税率结合各地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本辖区内的平均税率,同时逐级核定各地(市)、县、乡的适用税率。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停征农业税。

农业税

我国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交公粮”。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现了我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计征农业税的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其他农业收入。农业税课税对象的计算标准是:(1)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2) 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3) 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4) 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以及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可征收农业税的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征税的标准。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交粮有困难的可改征其他农产品或现款。

农业税

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我国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的收入以及其他农业收入。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向有“公粮”之称。农业税征收实物,既符合历史习惯,又便于农民交纳,是国家掌握和储备粮食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税采取地区差别税率,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不同单位的负担能力。
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土地的常年产量就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状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的产量。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而不是实际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期间不作变动,增产不增税,稳定农民负担,以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税

又称公粮。它是国家向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农产品分配的重要形式。体现着国家、集体经济和劳动农民之间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建国初期,全国实行两种农业税征收制度。老解放区继续沿用各革命根据地制定的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实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全额累进税制。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情况发生很大变化,需要统一全国农业税征收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农业税的基本法规。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主体。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变化以后的新情况,它的纳税主体包括: 乡、镇人民委员会(当前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 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从事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它的纳税客体是农业总收入,即土地的常年产量,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目前,农业税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虽然大大下降,但它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

农业税

农业税

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习惯称 “公粮”。农业税历史悠久,是历代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我国农业税的基本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我国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三大政策。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按常年产量计征,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及种植习惯、按正常年景下农作物的单位面积应当达到的产量作为计税产量。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不变,以稳定农民负担。农业税的税率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省级政府可据此税率结合各地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本辖区内的平均税率,同时逐级核定各地(市)、县、乡的适用税率。但县以下适用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农业税实行夏秋两季征收的办法,夏征带有预征的性质,秋征则是在夏征基础上的征收和最终结算。按照国需民用的原则,农业税长期以征收实物为主,1985年起,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此外,我国农业税规定可以有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15%的地方附加,最高不得超过30%。为照顾纳税人的困难,还规定了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

☚ 预提所得税   农业特产税 ☛
农业税

农业税

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习惯称 “公粮”。

☚ 财产课税   土地使用税 ☛
农业税

农业税Agricultural Tax

向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民经济中农业部门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农业税属于收益税范畴,在生产环节征收,由农村居民生产经营者直接缴纳,税负多少对农产品价格没有直接影响,是一种直接税。农业税实际负担者是农村居民。现行的分税制把农业税划为地方预算收入,故又是地方税。农业税税源分散,征收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在农业税收制度上,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它是国家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开征农业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 综合消费税   契税 ☛
农业税

农业税

习称“公粮”。国家对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农业税是国家通过参与农业纯收入的分配形式,从农业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农业税长期贯彻执行“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其征收制度是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建立、发展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实行比例税制。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一般实行累进税制。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都采取比例税制。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实行两种征收制度。老区沿用比例税制,新区实行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后,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此后,征收办法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办法。农业税的税率,除了有全国的平均税率外,国务院还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纳税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征入库税额=纳税土地面积 (亩数) ×每亩常年产量×税率一减免税额。1985年5月又将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 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

☚ 补偿税收政策   公粮 ☛
农业税

农业税

❶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包括粮食作物收入、经济作物收入、园艺作物收入、林木收入及水产收入等。其计税标准和课征方法在不同国家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农业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故在中国古时,被通称为“田赋”,在西方国家则谓之为“地租税”或“土地税”。封建社会时,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农业税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农业税不再是主体税收,退居于财政收入的辅助地位。农业税起源甚早,中国春秋时代鲁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 实行的“初税亩”,是中国按亩征税的开始。
❷“公粮”的习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实行的公粮制,对保障革命战争供给起过重要作用,当时实行比例税率;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各根据地一般实行累进税率; 解放战争时期,完成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实行比例税率; 建国初期,对老解放区仍沿用比例税率,新解放区实行差别较大的累进税率。1958年6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农业税成为国家有计划地集中广大农民为社会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的必要形式。通过农业税的征收,可以调节农民内部的分配关系,把一部分土地级差收入集中归国家支配。我国农业税制体现的政策原则主要是:(1) 轻税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 (2) 合理负担政策。体现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及其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 (3) 鼓励增产政策。即在农业税负担确定后,一定时期内不变动,增产不增税,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5年以后,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实物,改按粮食“倒三七”的比例折征代金,折征代金有困难的地区,仍可征收实物。

☚ 土地税   牧业税 ☛

农业税

agricultural tax


农业税

agricultural tax;tax 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农业税

agricultura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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