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定额支票
收购单位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交给收购单位用于向农户支付农副产品货款、结算期为10天的票据。它不记名、不挂失,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有价证券,农民可据以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定期储蓄; 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 超过结算期的,银行从签发日开始按照定活两便储蓄计息,即半年以内兑付现金的,按活期储蓄付息,超过半年的,按定期利率的9折付息。我国推行这种结算办法,可减少货币投放量,有助于缓解农副产品收购旺季现金供应紧张的状况,也便于农户携带,并能在延期兑付时得到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