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强奸罪奸淫未满14岁女子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奸淫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原则上以男性为限,女性只有在教唆或帮助男性实施奸淫,或以共同犯罪的故意与男性共同实施奸淫,或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性奸淫未满14岁女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构成本罪的共犯或共同正犯或间接正犯。(2)本罪的行为客体以未满14岁的未婚女子为限。(3)本罪的行为为奸淫,即强奸行为以外的一切奸淫行为,包括和奸、乘机奸淫、利用权势奸淫,不论未满十四岁的女子是否同意。(4)行为人必须具备奸淫的故意,并且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岁的女子。故意不仅包括确定故意,也包括未必故意,即行为人虽无法确定被害人是未满14岁的女子,但竟冒可能实现该当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危险奸淫被害人,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