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体制
从1994年元月1日起,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1993年各地财政收入为基数,增值税、消费税增量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成,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在中央对各省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同时,甘肃省政府做出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核定了省对各地的税收返回基数,并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各地按照政府分税制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县(市、区)的分税制改革方案。分税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正面效应充分释放,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1997年又调整规范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加大了省对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但地、县财政困难局面还未改观, 县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规范, 待进一步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