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因多种原因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 (1)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 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