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告弟安藏雕造伪钞案
本案载于《元典章·户部·钞法》。元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左右,济州郓城县有刘宣差男刘大首获同居弟刘伯眼察儿藏匿造伪人苏坚,于本家雕造伪钞。经审问供认不讳。因此拟判决“依已断安藏雕造伪钞体例断杖一百七下,”但因此案系同籍亲兄刘大首告到官,所以请示中书省可否酌减刑罚,量决五十七下。省府权衡后认为:“刘伯眼察儿所犯虽是亲兄首获,缘系印造伪钞事理难准减轻,合科全罪,……将刘伯眼察儿决杖一百七下。”雕造伪钞依照元律系属重罪,即使是亲兄首获,也不能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元朝钞法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