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朴打死蒲民案
至元七年,陕西行省延长县道士刘志朴,年已八十岁,因打死驱口蒲民被审,状招:“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五月十一日早,为本奄驱跋僧问蒲民,本人嗔问,将志朴脑上打砍,以此将蒲民栓缚,用棒殴伤,及于日头内炙晒,因伤身死。”法司经审作出判决:“刘志朴打死蒲民,罪犯并依凡人之法,合行处死。仍征烧埋银两给付苦主。”即由罪犯支付一定数目的银两给被害人家属作烧埋尸体之费用。但又考虑到刘志朴年及八十,因而“具状上请听勒处分。”此案报至刑部,判“征赎罪钞三十二贯,征烧埋银五十两。”报呈中书省后改判为“征赎罪钞一锭,更烧埋银两。”最后,经十月二十日奏请皇帝批准,依圣旨施行。由此案可见元律对老幼笃疾杀人者在处罚上的照顾,及年八十者可以征钞赎罪的优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