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钺充军逃归案
此案发生在明代直隶常州府江阴县。刘钺系军籍,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五月,因殴人致伤,辜限外身死,经江阴县判处斗殴杀人绞罪。遇蒙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书免死,解发清浪卫永远充军。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四月,刘钺明知充军人犯逃回,原犯死罪者处决。逃回事发,常州府仍判处前罪,经过会审,查得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书一款:自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四月二十二月以后,官吏军民人等如因事发充军者,若有赦前逃回不首,应按原判罪处决者,免其处决,仍解回原卫所听役。刘钺先因斗殴杀人判处绞罪,遇蒙恩宥免死发配清浪卫充军逃回。与诏书规定的赦免条件相吻合,故应免其处次,递解原卫充军服役,并且上奏皇帝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