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判四方馆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判四方馆事 判四方馆事即代行四方馆政务,或受命掌理四方馆事务,并非其官正职。《续资治通鉴·宋纪·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 “ (九月)丙寅,复命宣徽南院使曹彬、侍卫马军都虞候洛阳李汉琼、判四方馆事田钦祚同领兵继之。” ☚ 判国子监事 判大宗正司 ☛ 判四方馆事官名。宋置,见“四方馆”。 判四方馆事差遣名。唐制,以通事舍人判四方馆事。宋初沿置,以检校官或通事舍人判馆事。淳化四年置四方馆使后,则罢置(《六典》卷9《中书省》、《分纪》卷44《四方馆·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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