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尚书省刑部事宋前期差遣官名。
职源隋朝开皇三年(583),始有尚书右仆射判都官尚书(后改刑部尚书)事,此属领衔兼管之意。与宋代差遣官有别,但判名相同(《隋书·百官志》下)。
职掌宋前期领刑部事,掌复审判处死刑的大案等(《宋史·刑法志》1)。
简称与别名❶判尚书刑部。全称应为判尚书刑部事。《宋史·燕肃传》:“迁侍御史,……判尚书刑部。”《通考·职官》6《刑部尚书》:“宋刑部判部事二人。” ❷判刑部、判部。省称。《宋会要·职官》15之4:“仁宗天圣二年十月,判刑部燕肃言。”《长编》卷102辛巳:“诏自今敕书令刑部摹印颁行。时判部燕肃言。” ❸刑部主判。即判刑部事。《宋会要·职官》15之1:“刑部主覆天下大辟。……以朝官一员或二员主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