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共和国宪法利比里亚原为1822年美国殖民协会建立的美国黑人移民区,1847年7月26日宣告独立。同时以《美国宪法》为模式制定了一部宪法,此后一百余年并无多少改变。1980年底开始起草新宪法,1984年7月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986年1月6日生效。共13章115条,前有序言,后有两个附表。宪法规定,利比里亚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 政权形式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 共和国的行政大权属于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普选产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两届以上。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共和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一切法规必须经两院批准。国家设有大法官和4位副法官组成的最高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