刬佃
又称 “掺佃” 、“搀佃”。宋代租佃制下官私地主为增加剥削量而剥夺佃农租佃权另行招佃的作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财赋三·官田》: “增租以攘之者, 谓之划佃。”刬佃多见于官田经营中。两宋政府在各类系官田土如折纳、户绝、抵挡, 乃至学田上, 多取此法以增大租额,故又称为“增租划佃”。如佃户不愿添租交纳,
即被 “勒令离业。”哲宗时, 刬佃被用来对付佃户之欠租行为, 佃租违期即行刬佃。南宋 “租课之法, 明言三料有欠, 然后许人刬佃。” (《真文忠公文集》卷八《申户部定断池州人户争沙田事状》)高宗绍兴( 1131—1162 )时令系官佃农增租三分,否则刬佃,以加速官田出卖。刬佃一策往往与实封投状法一起使用。徽宗宣和年间诸路学田“添立租课刬佃,限一月日,开状给最高人。”(《宋会要·食货》六一之六三)将官田租给出租最高之人。故刬佃又称“添租争佃”。于是有“自陈乞添租刬佃某人官田”、“农民递互增租刬佃”等现象出现,导致佃期不定、佃权无保障和租重不堪等后果,恶化了佃农境况。私家地主亦让佃客互相刬佃,以缩短租期,增加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