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
罪名。皇帝的制书出现主旨有误,脱字漏句,不合常理等情况时,要向皇帝奏闻,然后才能改正施行,如不上奏而擅自改动的,杖八十。官府公文,需要有改动的,也要向其上级汇报,然后才能改。擅自改动的,笞四十。明知有误不上奏、请示,依错而行,亦按擅自改制书,官文书处理。具体到改动字句,如只作了些文字修饰,没改动内容,那么改制书的,杖一百,官文书的杖七十。如改变原意,内容,则按诈伪制书官文书处理 ( 《唐律疏议·职制》卷十)。宋代此罪列在“制书稽缓错误”条中,处罚上亦如唐律之规定 ( 《宋刑统·职制律》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