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法 制法制定宪法:立宪 制宪 制定法度:裁规 制定法规:作科 制定法律:立法 立辟 置法 制定法令:制令 制定历法:造历 ☚ 制定计谋 订立 ☛ 制宪制定或修改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各项工作。包括成立起草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机构,草拟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初稿,交付有关人员或机关审阅、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最后提交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由有关部门正式公布。国民党政府于本世纪三十年代前期进行了制宪工作,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1946年底,又召开了“制宪国大”,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 制宪官职名。明清时期对总督的尊称。详见总督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