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御前军器所官署名。先隶工部,后隶步军司、殿前司。南宋在临安府贡院之西。
职源元丰改官制时始置(《朝野杂记》甲集卷18《御前军器所》)。
职掌制造军器,包括盔甲、马甲、弓、枪、刀、箭等各色军器(《宋会要·职官》16之8《军器所》)。
编制提点御前军器所二员,提辖官二员(绍兴十五年时多至六员),监造官二员(绍兴十五年多至六员),干办公事官二员,受给官一员(或二员),监门官一员或二员。分案二。吏额:北宋时四十四人,南宋建炎初减为八人,后略有所增。吏人名目有手分、书手、前行书奏、后行书奏、贴司等(《宋会要·职官》16之6,《宋史·职官志》3《工部·军器所》)。分案三:行移内案、军器案、事务案。所辖作坊有:万全作坊,兵匠三千七百人,南宋定为二千五百人。南宋绍兴三年四月九日,东、西作坊并入,人员定为一千六百人(《十朝纲要》卷22、《宋会要·职官》16之12《军器所》)。
简称与别名❶军器所、御前军器所。《宋史·职官志》3《军器所》:“隶工部。”《朝野杂记》甲集卷18《御前军器所》:“元丰官制……又有御前军器所。” ❷制造军器所。《宋会要·职官》16之9:“工部所领制造军器所。……(绍兴)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诏制造御前军器所提辖官、监造官并各以六员为额。” ❸戎所。《宋史·职官志》3《军器所》:“隆兴初,诏制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工部……。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枢密院),起部(工部)并提纲于上,监(军器监)居其间,事务稀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