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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名。於犯者臂部刺字。《元典章新集·刑部·騙奪》:“楊貴七所招,先犯偷牛刺臂,次犯騙要潘益隆等財物斷罪。”
参见〔刺字〕。
刑罚名。犯罪后刺字于臂。《辽史·刑法志》:“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3刺颈之后,4刺左,至于五,则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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