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名。流放三千里外並服役三年。見於唐宋。唐三流之最重者,爲死刑的减等刑或替代刑。異於常流。《唐六典》卷六注:“常流之外,更有加役流者,本死刑,武德中改爲斷趾。貞觀六年改為加役流,謂常流役一年,此流役三年,故以加役名焉。”《唐律·名例律》“犯流應配”條注:“本條稱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宋史·刑法志一》:“凡流刑四: 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按,《舊唐書·刑法志》以為死刑改爲斷趾及斷趾改爲加役流均爲太宗時期之事:“及太宗即位……於是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罪,斷其右趾……太宗又愍其受刑之苦……於是除斷趾法,改爲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