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的特性为狭义的劳动改造手段所同构而表现其质的规定性的一般共性,是其特质的分割样态。主要包括: (1) 实践性。劳动改造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赋予罪犯一种新的社会实践形式,从而组构了罪犯新的社会存在方式,通过将其交付予人类最基本的活动形式之中而唤回沉睡或丢失的其与自然、社会原本和谐共处的心性;(2) 惩罚性。劳动改造是由行刑司法机关以国家暴力为后盾,强迫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对罪犯主观构成所进行的强制性扭转和矫正,不以罪犯的意愿为转移; (3) 教育性。劳动改造不是单纯的体力惩罚,而是蕴含有丰富教育因素的基本改造手段; (4) 生产性。劳动改造是人类获取物质财富有实践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