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
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1071年公布,取消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政府差役的办法,改由政府出钱雇人应役。募役所用费用的来源:管区内主户上三等户按户等出的“免役钱”;原有享有免役特权官吏户、女户、寺观、单丁户、未成年户按第等减半出的“助役钱。”这样,不管政府是否出钱雇人应役,上述各种户都要出免役钱或助役钱,从而增加了民众赋税负担,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由于守旧官吏的反对,1086年废除。
募役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颁布的关于废除差役实行募役的法令。此法令受到王安石等人的高度重视。熙宁二年(1069)首先公布“条目”,次年冬试行于开封府,熙宁四年(1071)正式推行全国。此法废止以前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政府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充役,各州县预计所需募役的费用,然后按户等征收。原轮充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所出的钱,称为“免役钱”;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户,以及农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和享有特权的官户、寺观户等,按等第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此外,还加收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荒年份使用。募役法触动了官僚大地主的特权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募役法
060 募役法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见05013王安石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