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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区域性漕粮称谓之一。一般指长江以北黄河中下游地区所征收的漕粮,主要指征自河南、山东的漕粮。据《明史·食货志》载:成化八年( 1472)始定漕粮400万石,其中北粮755 600石。清代也有和“南粮”相对的“北粮”的称谓,但其重要性远逊于南粮。
明清时期,在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等5府征收输于内务府以供皇室及百官食之用的上等精米,属漕粮中的特殊部分。明代规定,行民运,由粮长直接解运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清代征收地区加太仓州,废除民运,改行官收官兑。后又行漕带法,即以漕船分带北粮。纳粮户需另加运费和耗米。康熙三年 (1664年) 部分北粮改折征银,折价高于市价三四倍。直到清末,北粮正耗米或折价的征收,始终是江南5府1州人民的特重负担。参见“南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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