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清吏司
清代刑部内设置的17个机构的合称。分掌各省刑名。《清史稿·职官志一》:“刑部:……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7清吏司:郎中,宗室1人,〔湖广司置〕;满洲15人,〔除奉天、湖广两司外,司各1人〕;蒙古1人,〔奉天司置〕;汉19人,〔湖广、陕西司各2人,余俱1人〕。员外郎,宗室2人,〔广东、云南司各1人〕;满洲23人,〔江苏、湖广、河南、山东、陕西、广东司各2人,余俱1人〕;蒙古1人,〔直隶司置〕;汉19人,〔直隶、浙江司2人,余俱1人〕。主事,宗室1人,〔广西司置〕;满洲15人,〔除奉天、湖广二司外,司各1人〕;蒙古1人,〔山西司置〕;汉17人,〔司各1人〕。……17司各掌其分省所属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