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清吏司
明代户部、刑部内设置的13个机构的合称。分掌各省有关事务。《明史·职官志一》:“户部:……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13清吏司:各郎中1人,(正五品);员外郎1人,(从五品);主事2人,(正六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13司各掌其分省之分,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刑部:……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13清吏司:各郎中1人,员外郎1人,主事2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司,司狱6人,(从九品)。……13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