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鉴于已离休干部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1985年1月国家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费。
❶发生活补贴费的范围:凡未参加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均可发给生活补贴费。
❷生活补贴费的标准:不分工资区类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7元;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一般先按12元发给,以后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
❸这一规定的执行时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1985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单位的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外,一律按当地规定的发放时间执行。
❹执行这个规定所需经费的来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❺参加了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再享受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