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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将良人家女子卖买为娼妓的行为。《元史·刑法志二》: “诸卖买良人为娼,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设官,半付告者。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娼优亲属,愿为娼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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