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审判制度南斯拉夫审判组织、权限、基本原则等的总称。1974年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根据宪法、法律和一般性自治文件进行审判;审判实行合议制,法官和陪审法官权利平等;法官和陪审法官由同级议会选出,对议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审判公开;诉讼用本民族的语音进行;保障被告的辩护权;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法官享有豁免权;法官不得从事与本身职务不相容的工作。南斯拉夫的审判机关有:常规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和自治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