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梁法典名。蔡法度、沈約等奉敕依《晉律》及齊《永明律》編定。合《刑名》、《法例》、《盗劫》、《賊叛》、《詐僞》、《受賕》、《告劾》、《討捕》、《擊訊》、《斷獄》、《雜律》、《户律》、《擅興》、《毁亡》、《衛宫》、《水火》、《倉庫》、《律》,《關市》、《違制》凡二十篇,總二千五百二十九條。《梁律·刑名》有徒刑,分百日、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終身九等;鞭杖分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以上等;官吏犯罪有杖督之罰,分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凡五等,又有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免官加杖督一百。有黵面(後廢);死刑有斬、棄市、梟首。又規定從鞭杖至死刑皆可收贖。參閲《隋書·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