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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卡迪”。
伊斯兰教教职称谓。阿拉伯语音译,又译“哈孜”、“哈的”、“尕最”、“嘎锥”,意为“教法执行官”,即依据伊斯兰教教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官。产生方式、职权范围等因时代和地区而不尽相同。一般除主持诉讼判决、调解民事纠纷外,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和孤儿财产,为无依靠的妇女起草婚约、主持婚丧仪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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