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 文化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部国务院的,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宗旨是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广大医药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1949年11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1954年11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简称卫生部。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出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2)制定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3) 制定劳动卫生 (预防医学)、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的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监督、评价,实行国家卫生监督; (4)制定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业务的管理法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5)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发展中国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6) 负责妇女、儿童卫生保健规划和宏观管理;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新技术开发研究和优生优育工作; (7) 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管理直属医学院校,在国家教委指导下负责高、中等医学教育和卫生人员进修教育规划的归口管理; (8)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与新技术开发;(9)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主管全国药品监督工作;对生物制品的生产提出必要的指令性计划,并实行监督;(10)负责多边、双边、官方和民间的医疗卫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社会保障方面,卫生部担负着与财政部共同管理公费医疗工作的职责。 按照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4个职能厅、司、局: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地方病防治司、卫生监督司、教育司、科技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外事司、保健局 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部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国家卫生行政领导机关; 它负责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医药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1949年11月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归政务院领导。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由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简称“卫生部”。卫生部遵照 “面响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四项原则,组织、领导全国卫生工作。 任务与职责 从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卫生工作的任务在不同时期是有所侧重的。经济恢复时期,着重医治战争创伤,防治主要疾病,推广医药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使人民在政治解放、经济翻身后,从疾病威胁中解救出来。经济建设时期,在加强城市、工矿、交通运输业卫生工作的同时,在农村,继续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发展医药卫生机构,加强医药卫生教育和科学研究,培养干部,团结中西医,调动广大医药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开展人民卫生工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卫生部的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全国卫生事业,开展防病治病工作,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职责: ❶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技术标准; 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❷坚持预防为主,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制定疾病防治规划,重点做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防治工作; 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 ❸负责环境、劳动、饮水、食品、学校、放射性防护等卫生管理,制定卫生标准,组织卫生监测,实施卫生监督。 ❹研究制定城市、农村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技术干部的职称和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等; 有计划地发展卫生队伍,提高其业务水平。 ❺贯彻实施党的中医政策,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继承和发扬中国医药学遗产,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中医、西医、中西结合医三支力量共同发展。 ❻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防治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 负责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 ❼发展医学教育,培养医药卫生人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规定,编制高、中等医学教育和进修教育计划,制定规章制度、教学计划,编审教学大纲和教材等。管好直属医学院校。 ❽制定医学科学研究规划,开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组织成果鉴定,促进学术交流。 ❾制定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并审批其新产品; 对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实施质量监督; 管理麻醉药品和剧毒药、精神药,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生产。 ❿开展卫生外事工作,进行国际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领导原则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有关全国卫生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由国务院决定,卫生部贯彻施行。卫生部经常的行政业务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定时召开部务会议,部长集体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历届卫生部长 1949年11月~1965年1月是李德全,1965年1月以后是钱信忠。1968年6月~1973年7月实行军事管制,军管会主任先后由邱国光、陈仁洪担任。1973年7月~1976年10月是刘湘屏。1977年2月中央派工作组领导卫生部工作。1977年11月~1979年3月是江一真。1979年3月~1982年5月是钱信忠。1982年5月迄今是崔月犁。 工作方法 根据工作任务而定,灵活掌握。基本工作方式方法为: ❶派干部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流经验。 ❷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长会议,检查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主管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布置、检查工作。 ❸日常工作,通过发送必要的文件形式,汇报工作,交流情况,促进工作开展。 卫生部内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949年~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卫生部设立办公厅、卫生计划检查局、公共卫生局(1951年改为保健防疫局)、医政局、妇幼卫生局、卫生宣传处,中央直属机关卫生处和技术室。它们分管的主要业务是: 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与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建立、恢复、改建与扩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疾病,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1953年进入经济建设时期,相应增加了一些机构,以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使领导权相对集中,将主管业务工作的“局”改为“司”。1957年,卫生部设办公厅、卫生防疫司、医疗预防司、血吸虫病防治局、中医司、医学教育司、妇幼卫生司、干部司、药政管理局、计划财务司、保健局、卫生宣传处等。1982年进行机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十一个司、局。办公厅协助部领导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办理文书、行政事务等综合性工作。人事司负责制订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劳动工资计划,保健津贴标准,人员分配、调动、任免、奖惩。计划财务司负责编制全国卫生事业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审核汇总全国卫生统计资料,调查了解全国卫生事业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直属单位基建投资情况。医政司负责城市和农村医疗机构管理,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医疗保健制度,疗养和康复医疗事业管理,护理工作,民族卫生工作。卫生防疫司负责急、慢性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防治规划,提出防治方案、管理办法,防疫机构建设及业务管理,国境检疫,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卫生技术管理法规、标准。科学教育司负责制订医学科学研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管理重点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推广,开展国内、国际科技交流,掌握医药科研机构情况,管理高、中等医学教育及在职教育,编写、出版医学院校教材,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的选拔与管理。中医司负责制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医科研规划,中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中医队伍业务考核、管理等工作。妇幼卫生司负责制订全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妇幼卫生保健机构管理,普及推广科学接生,节育技术指导,普查普治妇女、儿童常见病。药政管理局负责制定药政管理法规,监督药品质量,制订药品标准,审批新药和检查麻醉、剧毒药品管理情况及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外事局负责办理卫生系统的外事联络,组派援外医疗队,办理援外成套设备项目,医学科学合作交流和参加卫生事业方面国际会议的组织工作。老干部局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离休老干部工作。 卫生部与其他卫生机关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发动群众,开展卫生工作,中央和国务院成立了其他卫生机关,管理医药卫生和防病治病工作,以便动员各方面力量,从不同方面进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这些部门有: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国家医药管理局等。卫生部同这些部门是平行关系,在完成卫生工作任务中,既要实现卫生部本身的工作职责,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与有关部门互相支持,互相协助与合作,共同把工作做好。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卫生工作的领导,使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加有秩序、健康地进行,今后卫生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实行卫生立法,运用法规管理卫生工作; 制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督促检查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 卫生行政组织 卫生法规 ☛ 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卫生部官署名。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卫生行政沿袭北洋政府之旧,于内政部内设立卫生司办理。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裁撤卫生司,改设卫生部,属行政院,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设部长、次长、参事、秘书、司长、科长、科员及技监等职。部的直辖机关有中央卫生委员会及中央卫生试验所。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调整机构,卫生部裁撤,成立卫生署。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卫生署为卫生部。次年三月行政院缩小组织,卫生部复行裁撤。参见“卫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