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证
危险货物准许投入水路运输的证件。根据《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结合港口具体情况,为加强对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凡在港区内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十大类危险货物以及其它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过境,均须向港务监督办理签证,经批准后方能进港起卸、装船或过境。远洋船(包括外轮)、江海船舶载运进口、过境或联运中转危险货物,应于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前)办理进口签证; 出口船应在装货前三天办理签证; 木船或货主自备的小型船,由货主、船员在卸货或装货前办妥运输签证。凡在港区内车辆轮渡及装卸驳运船舶和勘探、调查和研究的工作船上因工作需要所自备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载运的自备非贸易性的危险货物,均不需办理运输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