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管理委员会Atomic Energy ControlBoard1946年根据《原子能管理条例》成立。《原子能管理条例》将其确定为制定规章的机构并授予管理权。职责为管理、监督加拿大核能的发展、使用,代表加拿大参与国际控制措施,与联邦、省级健康、环境、运输、劳动部门合作发放许可证。委员会管理范围包括违法物质、设施的进出口,加拿大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活动的参与,以及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的执行。在加拿大,任何个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开采、提炼、加工、出售、出口、使用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设施、设备,也不得操作核设施生产重水或核能。经准许后,委员会还要进行检查,以确保标准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