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否决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一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 (即实质事项) 的决议应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可阻止该项决议的通过。安理会成员国就某一事项是否程序事项出现分歧或疑义时,应适用实质事项的表决程序对此先决问题作出预备性表决,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该事项即成为实质事项。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