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分类
《反倾销协定》将反倾销措施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初步肯定被控告的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和由此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的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是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担保或保函。在全部调查结束后,进口成员方调查机关在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和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可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是指征收反倾销税。该协定规定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并设立了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