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主体
证券发行当事人中的筹资方。债券发行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各类企业、公司,股票发行主体只能是各股份公司、企业。众多的机构都可能成为发行主体,这就要求对它们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以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发行主体的性质不同,对其资格审查认证的程序和内容也不相同。发行主体大体上分为3类,一类是政府。由于它资信可靠,一般无须资格认证。第二类是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主体,由于有较可靠的信誉和严密的发行计划,管理体系也比较健全,因此证券管理机关不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第三类发行主体是一般的公司、企业。这类发行主体由于情况复杂,资信可靠程度不确定,因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目前,各国对公司、企业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是:
❶发行人必须是经济法人,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有常设经营机构、负责人、经营地点和名称的经济组织。
❷必须具备盈利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近几年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化、产品销售额及其变化、盈利及分红水平情况,以及这些方面的发展预期。
❸有明确的证券发行章程。债券发行章程应载明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债券发行原因、拟发债券总额、期限、利息等。股票发行章程则应表明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生产或经营范围、发行原因、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发行方式和价格,对不同认股人的限制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❹详细的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和经营管理报告。以上情况须书面上报发行主管机关审核以决定是否批准。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其中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报告还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鉴证,以保证主体的合格性,同时又能对发行主体形成广泛的社会约束。